葡萄酒進口商在安排好葡萄酒運輸后,就是等待葡萄酒運輸到中國境內,不管是空運、海運還是陸運,那么接下來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就進口申報。關于進口申報的詳細流程,空運參考《揭秘葡萄酒進口流程》一文。
在進口申報的過程中,最為重要也最為麻煩的一件事情就是申報價格。出單前海關會對進口商所提供的葡萄酒價格進行嚴格審核,所以進口商一定要如實申報。即使是在如實申報的情況下,海關審單中心也不一定會認同進口商申報的葡萄酒價格,海關審查確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程序包括:價格質疑程序和價格磋商程序。
一、價格質疑程序
《海關審價辦法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,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、準確性有疑問時,或者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,首先應該啟動價格質疑程序,并向企業制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質疑通知書》(以下簡稱《價格質疑通知書》),將質疑的理由書面告知企業,企業收到《價格質疑通知書》后,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供相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,證明其申報價格真實、準確或者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未影響成交價格。如果經過價格質疑程序,海關經過審查企業提交的資料、證據后,接受了進口商申報的成交價格,則沒有必要啟動價格磋商。
二、價格磋商程序
根據《海關審價辦法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,如果海關在制法《價格質疑通知書》后,存在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,海關才能啟動價格磋商程序。第一,企業在海關規定期限內,未能提供進一步說明的;第二,企業提供有關資料、證據后,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、證據,仍然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、準確性的;第三,企業提供有關資料、證據后,海關經審核其所提供的資料、證據,仍然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之間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。
海關在與企業進行價格磋商前,應當履行通知義務,向企業制發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》,企業應當自收到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通知書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與海關進行價格磋商。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與海關進行磋商的,視為放棄價格磋商的權利。
價格磋商的主要內容包括:(1)雙方各自掌握的與被估貨物有關的各種價格資料、產品信息和市場情況;(2)雙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類似進出口貨物的各種價格資料、產品信息和市場情況;(3)雙方各自掌握的與被估貨物、相同或類似進出口貨物成交價格有關的所有交易背景資料,包括成交數量、商業水平、運輸方式和運輸距離等;(4)其他需要磋商的與進出口貨物價格相關的內容。海關審價人員在與企業進行價格磋商時,應填寫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價格磋商記錄表》,并由磋商雙方簽字確認。
價格磋商記錄表
三、價格磋商注意事項
一般來講,企業需要提供的價格磋商材料包括光盤(酒標電子檔)、原產發票正本、提運單正本、酒標樣張正本、國內銷售證明材料、結匯證明、貿易流程說明以及海關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的其他資料等,甚至企業還需要提供同供應商溝通的郵件、報價單等一切可以證明進口價格真實性的材料。同海關進行價格磋商可能會持續較長的時間,少則一兩個星期,多則有可能需要一個月。
因此,進口商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好貨物運輸時間,避免貨物到港之后,同海關進行價格磋商的程序還沒有走完,那么貨物就只能在海關的倉庫積壓,那會產生額外的倉儲費用,而且數目不小。一般進口報關單的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起90天,從法國海運到香港或者上海所需要的時間為一個月左右,所以進口商應該盡早申報,盡早結束價格磋商過程,盡量在申報前準備好齊全的資料,實現快速通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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